2004年1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路灯照亮居室居民诉求黑暗
东亮 俞添

  据《新闻晚报》 上海首起“光污染”案,前天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对原告陆耀东造成光污染侵害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
  家住浦东新区的陆先生,睡觉是一件痛苦不堪的事情。“祸首”就是对面的“路灯”。陆先生的居室位于小区的西侧,与永达中宝汽车销售公司围墙边安装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相邻。这路灯每晚7时开启,次日早晨5时关闭。
  最近的一盏路灯与陆先生居室两者相距20米左右,灯头高度与陆家阳台高度持平,其间无任何遮挡物。该路灯夜间开启后所发出的散射光能直接照射到陆先生的居室和周围的住宅围墙。
  今年9月1日,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路灯散发的强烈光线直射入其居室,严重影响其休息,对他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妨害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涉案路灯,停止和排除光污染侵害,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陆先生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改为人民币1元。
  法院认为,“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理应加以防止。鉴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实际已停止开启涉案路灯,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于法无悖,法院予以了认可。
  虽然陆先生赔偿金额的标的只有1元,但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东亮 俞添)